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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2  访问量:31627 信息来源:本站讯
 
 
 
 

    为加快创新创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总量规模

 

  (一)明确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超50家,资金规模超100亿元,其中:纳入省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超20家,注册资本超30亿元。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均要有创业投资机构。

 

  (二)加快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在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集聚发展。

 

  二、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管理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分管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本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服务,并承担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和管理。联席会议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四)试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为便于享受政策支持,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可向市发改委申请事后告知性备案。完成告知性备案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我市政策扶持,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可同时向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并按规定享受其政策支持和接受监管。

 

  在我市申请告知性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其申报材料、程序等原则上参照国家、省备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扶持

 

  (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亿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六)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

 

  1.在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可申请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注册的至少有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常驻管理人员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管理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合为一体的,可就高申请补贴但不得重复申请。申请应在完成对市区中小企业的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

 

  2.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创投业务或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本《意见》实施之日以后且自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3至第5年,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奖励。

 

  (七)建立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经认定可按其实际投资额3%给予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收购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市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权益,收购价的溢价部分视为收购方的投资额比照享受风险补助。上述投资不成功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实际投资损失的,可再按其实际投资额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八)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接纳创业投资。

 

  对接受创业投资的初创期企业纳入市重点培育对象,优先享受科技、人才、技改、平台建设等扶持政策。

 

  (九)建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管理团队激励机制。

 

  1.自本《意见》实施之日以后且自获利年度起的第1和第2年,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管理费和投资管理服务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3至第5年,按其地方留成的50%部分给予奖励。

 

  管理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合为一体的,可在“第(六)2条”和本条之间就高享受奖励,但两者不得重复。

 

  2.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可对股权投资企业参股的上市企业给予必要的上市前期费用资助。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市区初创期企业成功上市的,经认定可给予提供优良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30万元的奖励。

 

  32013年底前,在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0万一次性购房补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赁; 租用办公用房的,在2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年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租金补贴最多可享受3年。上述补贴在管理企业完成市区初创期企业的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申请。

 

  4.引进外来从事创业投资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实际在本市常年上班的,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5.引进外来高科技项目落户市区投产后第二年,在按招商引资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再按项目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上述补贴(补助)、奖励的资金来源,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分担,县(市)各自负担。

 

  四、完善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服务

 

  (十)加强协调服务。市各相关部门应当为依法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扶持,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联系和沟通相关投资信息,组织项目推介活动,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

 

  (十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成立市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发展合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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