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招商局招商热线:13122265229 18012296312 [忘记密码]
 
投资相关 优惠政策 | 投资环境 | 办事指南 工业园区 乡镇街道工业区 | 国家,省,市,县,区级开发区 | 服务外包园区
市县介绍 南通市(下辖:崇川区 港闸区 通州区 开发区) 启东市 海门市 如皋市 如东县 海安市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2/20  访问量:30229 信息来源:本站讯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加快创新创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210号)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意见》中“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是指:由各区提出申请,经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联席会议认可的,在2013年底前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且每区不多于1个的地点:在同一幢大楼内注册的经省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至少5家、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至少5家、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资本至少10亿元。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规定可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应当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或其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的,申请者可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提供转报省发改委的服务。完成备案后,视同实现《意见》规定的“告知性备案”。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企业可参照上述“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和国家“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精神向市发改委申请“告知性备案”,其中,单独设置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应当一并提供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与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应当经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见证。

管委会考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内容包括:引导基金引导非财政性资金参与的放大倍数、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向本地初创期创业企业的资金份额和项目个数、培育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等。

所谓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2.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四条  《意见》第(六)至(九)条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限和范围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定为以下标准:自2012年初起至2014年底止新设立和完成告知性备案且符合“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其中,单独设置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实收资本规模可以与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合并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享受《意见》第(六)至(九)条扶持政策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书面申请报告,备案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的复印件,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等,以及结合各项政策(简单梳理为下面八个单项)特点,还须提供:

(一)启动资金补贴(指《意见》第(六)1条政策)须提供对外投资证明材料。

(二)税收地方留成奖励(指《意见》第(六)2条、第(九)1条政策)须提供完税证明材料。

(三)风险补偿或补助(指《意见》第(七)条政策)须提供投资、收购、损失证明材料。

(四)购房或租房补贴(指《意见》第(九)3条政策)须提供对外投资证明材料、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上市相关奖励(指《意见》第(九)2条政策)须提供投资参股和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六)管理人才奖励(指《意见》第(九)4条、第(九)6条政策)须提供完税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和任职批文。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奖励等相关政策的,纳入市“江海英才”计划申报。

(七)引进项目奖励(指《意见》第(九)5条政策)须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开工许可证、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投产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鼓励接纳创投(指《意见》第(八)条政策)须提供创业企业接纳创业投资的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为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工商注册登记、身份证明等重要证件在申报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分为即时申请和集中申请两种方式,其中可以采取即时申请方式的有:单项第一项启动资金补贴和第四项购房或租房补贴。集中申请时间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为5-6月份,下半年为10-11月份。地点: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制定补贴(补助)奖励兑现方案,一年两次(6月份、12月份)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审、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和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业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请财政政策扶持,或者实际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人员,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等。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联席会议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商局咨询热线:13122265229

  

 
  我要留言给这条信息的发布者:
 

留言内容:

本栏为必填栏
我的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