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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18  访问量:3422 信息来源:本站讯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开〔2006〕8号
 
 

市区企业、部省属驻通企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2006年度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区企业单位,认真做好相关申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83558062、83558063)。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二ΟΟ六年四月十日
   
 
南通市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开发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现就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市区企业从市外或本市行政机关引进的下列人才可享受生活津贴补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5.具有硕士学位人才或高级技师;
    6.其他经认定的特殊专业的优秀人才(含具有学士学位或特殊专长的人才);
    上述对象不包括已办理退休、退职或军队自谋职业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1、2、3项条件的人员,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符合本细则第一条4、5项条件的人员,二年内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500元、800元。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可视情另行确定。
    三、经费渠道
    进入市区企业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予以承担,其中进入部省属驻通企业单位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津贴补助标准,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50%。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市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领取生活津贴补助,实行计划备案制度。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经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
    2.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领生活津贴补助,由企业填写《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3.申请生活津贴补助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居住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3)行政机关人员辞职申请审批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以上证明材料须同时附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4.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按季度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予以发放。
    五、生活津贴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由个人直接申领。
    六、凡领取生活津贴补助的人员,应与所在企业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承诺在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聘用合同附本。其间在市区内变更企业单位的,一个月内凭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和新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核准注册手续;如变更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到市区以外的单位工作,其本人和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市人事部门终止生活津贴补助。
    七、申请生活津贴补助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冒领生活津贴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类企业单位不得因政府发放生活津贴补助而降低引进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的标准。
    九、本细则下发前已在企业的同类层次的在职在岗人才,所在企业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和其工作能力及业绩,适当提高其薪酬待遇,以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十、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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