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事局
通人开〔2006〕1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企事业单位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企业事业、部省属驻通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事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企事业单位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实施细则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高层次人留学人才引进开发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若干规定》(通政发〔2002〕177号),现就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定)的下列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享受安家费补助:
1、在国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国家著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或技术人才;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职务的专家、学者;
5、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6、经认定的急缺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二、补助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一款1—6项条件的人员,可给予3—60万元安家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事部门依据引进海外人才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应通委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及其标准给予安家费补助。
三、经费渠道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其安家费补助依据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凭已审同意的《申请表》先行垫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的次年经费预算;非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区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其安家费补助依据确定的标准,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50%(其中到部省属单位工作的海外人才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30%)。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及要求
(一)计划预报。市区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申请领取安家费补助,实行计划备案制度。单位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海外留学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经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申领安家补助,由个人填写《南通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材料报市人事局外专局初审。
(1)《南通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申报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4)出境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
(5)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6)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7)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8)申请人留学所在院校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以上证明材料须同时附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三)专家评审。由市人事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补助建议。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对应通委发[2005]1号文件和通人开[200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家费补助标准后实施。
(五)经费发放。由个人凭有效证件到市人事部门直接领取。
(六)凡领取安家费补助的人员,须以书面形式或与所在企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承诺在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如违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安家补助经费总额和不足5年的年限计算。
六、申请安家费补助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冒领安家费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到市区企业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可对应《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通人开〔2006〕8号)明确的同类人员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度和要求实施。
八、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南通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安家费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