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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3/20  访问量:3525 信息来源:本站讯
 
 
 
 


(通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明确提出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4.7%和29.5%作为我市“十一五”时期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指标。这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扎实推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经初步核算,2006年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84%,化学需氧量削减3.2%、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9%,实现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开局。但是,我市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南通GDP占全省8.2%,能源消耗占7%左右,主要污染物COD、SO2分别占全省排放总量的10.2%和7.6%,在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持续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任务十分艰巨。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产业结构正由轻纺工业为主向重化工业调整,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相对较快,如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将出现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的状况,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必须看到,我市在推进节能减排的各方面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措施、政策、投入等不够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真正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实施进度保持同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狠抓节能减排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各种清洁能源、替代能源。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依法淘汰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装备和产品。

  狠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继续增加节能减排投入,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广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更加重视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不断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激励各类企业节能减排。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前实施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认真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进一步激活污水处理市场,建立、推广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强节能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提供形式多样的节能环保服务和技术推广应用。

  三、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制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协调推进,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良性互动。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行业单位,明确到项目人员,使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对各地、各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进行通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节能、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严处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四、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丁大卫市长任组长,蓝绍敏、吴晓春、朱晋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相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在2007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意见报市政府。

二○○七年七月五日

南通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南通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3吨标准煤下降到0.66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45M3/万元;化学需氧量(COD)由9.85万吨减少到8.4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0.52万吨减少到7.42万吨,分别下降14.7%、29.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十五”末提高5个百分点,生产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抢抓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大的突破,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提前执行国家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差别电价标准。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政办发〔2007〕14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十一五”期间,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0.85万千瓦。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关停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120家,要求2007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将依法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风电和秸秆等生物质能发电为重点,加快调整电源结构,推动电源结构由单一煤电向煤电、气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并举的方向发展。到2010年力争完成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优化电源配置,突出发展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的燃煤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装备水平。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鼓励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电厂发展,严格控制掺煤燃烧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研究政策措施,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和项目引进,积极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重点用能企业中全面推进创建节能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实施一批重点节能项目,2007年起,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等项目共100个,实现年节能2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八)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扎实推进通启运河、通扬运河、通吕运河等九条内河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其中市区22万吨,80%以上乡镇生活污水实现集中处理;新增COD削减能力7.2万吨,其中市区2.7万吨;氨氮削减能力1847吨。2007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8万吨,其中市区2.5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0.96万吨,其中市区0.3万吨。新建、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抓紧组织科技攻关,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尽快达到一级A标准,加快培育尾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停止和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和排放去向,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与监督管理,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严格河道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城乡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建设一批清水通道。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抓手,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逐步减轻农村生活污染。

  (九)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华能电厂、天生港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和7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到“十一五”末,全市完成2950兆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5万吨,2007年完成约2000兆瓦现役火电机组脱硫工程,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3万吨。新上机组全部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十一五”期间,对三分之一的电厂进行脱氮、脱硝改造。

  (十)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以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热电机组实施“以热定电”等方式,提高整体发电效率。“十一五”期间建设5万千瓦能效电厂,2007年建设1万千瓦能效电厂。将自备电厂纳入节能调度范围,提高自备电厂的能源利用率。

  (十一)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对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抓好市本级、海门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7个企业的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组织实施100个循环经济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10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3个工业(农业)示范园区。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纺织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印染废水、废渣的资源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创建。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争取到2010年达到省级节水型社会标准,建成1个节水型城市、1个节水型灌区、8个节水型社区、65个节水型企业(单位)。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0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对年用水10万吨以上的企业,每3~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对所有取用水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改造。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争取到2010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电力、建材、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废旧轮胎橡胶处理、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处理6大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本),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范围,使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得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江河淤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材,注重开发淤泥节能砖等本土生产、利废与节能一体的新型自保温墙材。确保新墙材生产量占墙材生产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镇使用新墙材的建筑房屋竣工面积占当年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98%以上。年利用工业废渣量达180万吨、江河淤泥250万立方米以上,节约能源折标煤30万吨,保护耕地8300亩。到2010年全市基本完成“禁粘”目标,乡镇基本完成“禁实”目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积极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改造一批垃圾中转站,到2010年每个乡镇建成(改造)垃圾中转站。2008年底前,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六)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贯彻实施《南通市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计划》,重点在化工、印染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300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削减COD500吨的目标。2007年完成6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4万吨,削减COD100吨的目标。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七)启动科技促进节能减排“320”行动。围绕化工、纺织、钢绳、电力、建筑等重点行业,2007~2010年,重点攻克20项左右的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并实现转化应用,开发推广20项左右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育扶持20家创新能力居省内前列或能耗与排放指标属省内先进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着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和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全面建立我市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体系。

  (十八)加快“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及其应用”等六大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着力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四大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在市级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政策、要素支持。

  (十九)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通过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能力。按照择优原则,着力扶持两类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是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省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二是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市内同行先进、其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服务中心为企业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继续推进我市3家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3家省级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时期实现节能25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4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十一五”时期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8万吨标准煤。抓好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全面落实269家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责任。突出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加强对环保计量仪器的管理,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耗能企业要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

  (二十二)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把建筑节能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节能示范工程每年不少于2个。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老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形成建设环节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十一五”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二十三)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以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新一代运输装备、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新技术和车船节能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六)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加强宣传,做到广大机关干部人人知晓。规范公务用车。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

  (二十七)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省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特别是出水达标情况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2008年城市建成区内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的污染源全部实现废水入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市级专项资金。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组织1~2次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力量,建立和完善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联网自动监控,2007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逐步完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一)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或治理工程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三十二)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和《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市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从0.6元/当量提高到1.2元/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0元/当量提高到0.90元/当量。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各地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节能降耗方面,市级财政2007年度安排500万元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项目、示范工程、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并视项目实施情况逐年增加。在污染减排方面,市级财政2007年度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000万元、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9850万元。各县(市)、区级财政也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用散推砼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对研究开发的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开发技术补助资金,实行技术或项目扶持。每年开发一批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开展技术招标活动,并从墙改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发散网点及其设备添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引导作用,促使新墙材、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应用。

  (三十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市节约能源监测中心建设,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完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市里的部署安排,宣传我市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节能减排。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三十九)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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