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招商局招商热线:13122265229 18012296312 [忘记密码]
 
投资相关 优惠政策 | 投资环境 | 办事指南 工业园区 乡镇街道工业区 | 国家,省,市,县,区级开发区 | 服务外包园区
市县介绍 南通市(下辖:崇川区 港闸区 通州区 开发区) 启东市 海门市 如皋市 如东县 海安市    
 
 

 
南通市出台《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4/17  访问量:3778 信息来源:本站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要求,加快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不断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文化事业的支出增幅高于一般预算增幅、“十一五”时期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十五”时期,并在“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相应增长。

  (二)市、县两级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2008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每年适当增加列入支出预算。加强宣传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适当统筹部分收益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1.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酒吧、游戏厅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万分之五一天加收滞纳金。市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市金库。

  (四)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事业的改革、传承和创新,文化产业项目的引导和扶持,文化发展成就的表彰和奖励。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统筹使用效益,增强调控激励作用。市级专项资金每年集中1000万元,由市委宣传文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用于重大文化活动、重点精品生产的组织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管理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在城镇建设中,要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有关税费予以减免。

  (六)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馆、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微波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七)公共文化资源因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项目开发等原因所获得的收益或资产,主要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八)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县(市、区)、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面积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性文化站建设。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九)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陈列馆、美术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逐年增加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的征集经费。

  (十)按照“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的要求,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纳入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认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十二)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市重点文物的修复和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十三)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文化行政部门职能、理顺关系,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组建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并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脱离,逐步将文化企事业单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中彻底分离出来,形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集团公司化运作体制。

  (十四)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

  (十六)“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财政拨款及优惠政策不变;“十一五”后转制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拨款,但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不减少,用于文化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四、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十七)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各级财政安排农村文化建设专项经费,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十八)推动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村村通工程,对经济薄弱地区村村通工程实行“以奖代补”。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助,重点做好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电影拷贝工作,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实施服务“三农”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每年推出一批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对重点项目和产品,可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

  (十九)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扶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民俗旅游项目。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五、积极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外商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二十一)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扩大文化产业市场准入范围,拓宽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

  (二十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二十三)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超过70%。

  (二十四)根据国家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二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依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

  (二十六)各级财政可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文化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支持文化产业链的形成。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也要给予适当扶持。

  (二十七)扶持发展动漫和文化创意产业,对具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的动漫和文化创意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八)深入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梳理整合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大力开展文化产业项目招商,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奖励按南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九)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文化生产要素和企业相对集聚,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由税务部门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数字印刷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十四)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十五)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三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市民的公益性演出和文化活动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十七)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加强管理、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十八)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加强协调,鼓励共建,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重复建设;要指导宣传文化机构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两个效益。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十九)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需要,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共同组织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每年度联合发布文化产业统计相关数据。

  (四十)建立健全文化工作考核体系和机制,把建设文化强市目标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并加大文化工作考核在全市考核体系中的权重。

  (四十一)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文化发展促进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更多详情请咨询南通崇川区招商局张先生,13122265229  

 
  我要留言给这条信息的发布者:
 

留言内容:

本栏为必填栏
我的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